您的位置 首页 双碳政策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钢铁企业试行超低排放差别化电价的通知

各市发展改革委,山西省能源局,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山西地方电力有限公司: 根据山西省生态环境厅等五部门《关于钢铁企业试行超低排放差别化电价政策的通知》(晋环大气〔2020〕76号)…

各市发展改革委,山西省能源局,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山西地方电力有限公司:

根据山西省生态环境厅等五部门《关于钢铁企业试行超低排放差别化电价政策的通知》(晋环大气〔2020〕76号)文件规定,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山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备案情况进行了梳理汇总,并以《关于报送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改造情况的函》(晋环函〔2021〕27号)正式函告我委。依据该函所列企业名单及超低排放改造情况(见附件),经研究,现将钢铁企业试行超低排放差别化电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钢铁企业试行超低排放差别化电价名单以晋环函〔2021〕27号附件《山西省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改造情况统计表》为准。统计表中已明确企业“有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清洁运输方式”三项未达到超低排放改造指标要求的,其生产用网购电量(含市场化交易电量)在现行目录销售电价或市场交易价格基础上,实行用电加价政策。其中一项未达到超低排放指标要求的,用电价格每千瓦时加价0.01元(含税,下同);两项未达到超低排放指标要求的,用电价格每千瓦时加价0.03元;三项未达到超低排放指标要求的,用电价格每千瓦时加价0.06元。“有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清洁运输方式”三项全部达到超低排放指标要求的,用电不加价。

    二、未达标企业生产用电执行加价,由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山西地方电力有限公司依据晋环函〔2021〕27号所列企业名单、备案情况及上述加价标准,按照抄见的生产用电量及时收取加价电费。

    三、钢铁企业试行超低排放差别化电价政策执行时间按照山西省生态环境厅等五部门晋环大气〔2020〕76号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1月27日

(此文主动公开)

抄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山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山西省财政厅。

免责声明:文章内容不代表本站立场,本站不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给予任何担保、暗示和承诺,仅供读者参考,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本文内容影响到您的合法权益(内容、图片等),请及时联系本站,我们会及时删除处理。

作者: 碳小和

我是“碳小和”,科普双碳知识,解读双碳政策,推广节能减排技术,助力人类早日实现碳中和!

为您推荐

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 生态环境部关于推进污水处理减污降碳协同增效的实施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 生态环境部关于推进污水处理减污降碳协同增效的实施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委、管委、局)、生态环境厅 (局) :   当前,...
2023年太原能源低碳发展论坛将于9月6日至8日在太原举办

2023年太原能源低碳发展论坛将于9月6日至8日在太原举办

8月22日上午,省政府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2023年太原能源低碳发展论坛总体情况和筹备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马学...
关于印发《贵州省碳达峰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贵州省碳达峰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共贵州省委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碳达峰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碳达峰实施方案》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碳达峰实施方案》

近日,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碳达峰实施方案》,全文如下。 内蒙古自治区碳达峰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中...

《江苏省碳达峰碳中和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发布!8月1日起正式施行

关于印发《江苏省碳达峰碳中和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科技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
返回顶部